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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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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采 暖 6.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摄氏度设计。(XMW)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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