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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6.2 采 暖

6.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房

温度(摄氏度)

卧室、起居室(厅)的卫生间

18

厨 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摄氏度设计。(XMW)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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