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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6.1.2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中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6.1.4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6.1.5  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6.1.7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6.1.8  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6.1.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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