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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新规 市民如何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新规 市民如何提取公积金
作者:王朝晖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更新时间:2007-9-10 9: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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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朝晖)近日,省建设厅、省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积金管理中的一些问题。

  我市缴存比例为15%

  根据该《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我市于1999年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是15%的标准;根据这一《意见》,我市将仍按15%的标准执行。

  市民如何提取公积金

  有9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还款情况证明;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提供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若户口或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应当提供与单位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和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可用于支付房租物业费

  职工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及提取用途证明材料之后,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但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贷款本息。

  四个条件分别是:

  1.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而下岗的,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应提交劳动关系终止和连续满二年未就业的证明;

  3.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4.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和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调到省外工作可取余额

  《意见》规定,对于调到省外工作的职工,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职工在省内跨地区调动工作时,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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