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行住房公积金新规 公积金可支付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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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雄 文章来源:福建日报 更新时间:2007-9-5 10: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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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单位自行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福利’做法要叫停了、用住房公积金将可以异地贷款购房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意见》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针对一些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脱产学习或病伤产假后,就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做法,有关部门曾指出这是不规范的缴存行为。为解决上述问题,新出台的《意见》首次明确“在职职工”的定义。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对垄断企业的高福利公积金作了规范,规定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
据悉,福建省已率先在全国建立起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这为异地贷款创造了条件。为此《意见》明确,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可以探讨研究设区市之间合作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进行合作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设区市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操作办法。
另外,《意见》还指出,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开办委托定期扣款方式还贷业务,定期将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直接划转偿还职工的住房贷款。 (记者 吴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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