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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8月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林志党实习生吕海芸)市政府近日出台《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
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我市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08年5月底,累计已归集住房公积金85.84亿元,归集余额达54.04亿元。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一年一调
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调,即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管理规定》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单位,暂按原标准(15%%)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
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管理中心予以退回。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管理规定》要求,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免费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实行凭卡办理制度。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日前发出通知,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和下限标准。上限标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按泉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泉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与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计算。2008年上限标准为:19913元(2007年泉州市职工年工资总额)÷12个月×3×30%%(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1494元/月
下限标准:泉州市各县(市、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与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2008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为:650元/月(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24%%(单位和职工各12%%缴存比例)=156元/月。2008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为:570元/月(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24%%(单位和职工各12%%缴存比例)=13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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