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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体现“三农”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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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体现“三农”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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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其道 文章来源:博客网 更新时间:2006-6-10 10:3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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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导 帮助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推行股份制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和保障农民增收解困致富
如何让农村集体和农民开发利用并管理经营自己身边的农村水能资源,自己办电和参与办电,体现“三农”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应把农村水能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资源,象土地、山林一样,实行严格、科学管理。可以考虑将单站装机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农村水能资源的使用权,由所在乡村农民平均有限占有(譬如平均每户不超过一两个或两三个千瓦),无偿使用。
要积极引导、帮助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推行股份制开发经营农村水电,把国家扶持资金、信贷资金和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转化为农村水电先进生产力,并将国有资本、金融资本、资源资本转换为农村集体和农民的股权,结合农村集体积累出资、农民投工投料投资和“相关补偿”、土地使用权入股,促进和保障农民增收解困致富,并形成长效机制。
根据典型调查和综合测算,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开发农村水电,单位千瓦造价大体在6000元左右,上网电价0.30元/千瓦时,1千瓦一年发电3500千瓦时,总收入1050元。实行“以税惠农”(增值税、所得税零税率)和“一次性投入、贷款贴息、25年使用”(国家扶持资金无偿投入,贷款还本不计息,运行成本只提还贷本金折旧)政策,国家投入、农村投入、信贷资金比例,分别占30%、30%和40%。这样,发电运行成本不超过0.05元/千瓦时,1千瓦一年可获纯利875元。按每户农民拥有农村水电2千瓦计,国家一次性投入扶持资金3600元和每年平均负担贴息120元,25年内可持续增加农户每年红利收入1750元。按年折算,国家投入264元,农户可增加收入1750元。1元国家投入可带来农户增收6.6元;1元中央补助(按中央、地方各占一半计),可带来农户增收13.2元,带来农民增收(平均每户3.75人)3.5元。效益十分显著,这还没算作为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和农村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小水电,所发挥的引擎作用和产生的多方面效益与综合效益。
可考虑规划到2015年,全国重点解决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2.5万个自然村、500万户、1900万贫困农牧民持续增收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绿色能源支撑和保障。10年共需国家投入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132亿元(中央、地方各66亿元),“十一五”到“十二五”平均每年需国家投入扶持资金13.2亿元(中央、地方各6.6亿元)。到2015将增加农村水电装机1000万千瓦,新增年发电量350亿千瓦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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