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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体现“三农”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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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体现“三农”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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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其道 文章来源:博客网 更新时间:2006-6-10 10:3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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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影响“成功事例”广泛推广的原因是配置农村水能资源有失误
虽然全国涌现出一批在国家的扶持和政策引导下,通过农村集体和农民实行股份制办电,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成功事例,但是就全国总体而言,特别是就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而言,尚属个例。这之间的差距极大。
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热切期盼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但一般农户除劳动力和土地外,人均收入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基本生计,无力自己办电和参与办电。“十五”期间农村“六小”工程中央投资1080亿元,农村水电只有16.29亿元,仅占1.5%。大多数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所在地区多为欠发达地区,地方扶持开发农村水电的能力有限。金融体制改革后,农村水电专项贷款被取消,建设贷款在利率、期限上未体现对“三农”的扶持,靠大量建设贷款开发农村水电还款负担太重,一般农村集体和农民难以承受。靠引资开发农村水电,只能集中在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上,直接扶持“三农”的项目则难以筹集资金。
重要的原因是配置农村水能资源有失误。由于水能资源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在缺乏有效调控措施、缺乏财政必要投入和不充分考虑农村水电具有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六小”工程特性的情况下,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只要市场上有人投资农村水电,就让它进入市场,放弃市场监管和导向、协调,导致不少地方强势资本、私人资本开发农民身边的农村水能资源,直接剥夺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不仅无偿占用农村水能资源,而且对占用农村土地也大多采取一次性廉价补偿的做法,农民不仅无钱无资源自己办电和参与办电,并且受到失地失业严重威胁,同时建成的电站大多只发不供,单纯进行商品电输出,当地用电不多,直接惠及“三农”不多,不仅未能“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反而继续“以农哺工,以乡养城”,加大城乡差距,扩大社会不公,影响稳定、和谐。此外,还造成不少地方出现“四无”电站,无序开发,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得不少地方,对于中央把农村水电作为“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重要途径,难以形成;要求“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促进和保障农民增收的目标,难以实现。
必须认识到有较多民营资本投入农村水电,不意味发展农村水电不缺少国有资本,不需要国家投资。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大量缺少的是直接扶持“三农”的国有资本,大量需要的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国家投资。没有国家对“三农”的扶持,将扶持转化为农村水电生产力,量化为农民的股权,不很好解决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入股、农民土地使用权入股和合营、加盟等问题,农民很难参与农村水能的开发利用。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急需国家在社会办电中,提供农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公平机会和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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