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2005年,中国政府继续坚持"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洗钱犯罪活动,支持国际社会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标准,并愿意开展双边和多边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立场,积极支持在全球范围内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采取多种措施制止恐怖融资活动,为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斗争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签署、批准和执行联合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公约和决议
中国政府一直采取积极态度,认真执行已经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公约,积极研究尚未批准的国际公约,研究实施这些公约的法律衔接问题和相关具体措施。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参与由监察部牵头的"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反洗钱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正式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积极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反恐决议,包括谴责恐怖肇事者的1368号决议和预防、打击恐怖融资的1373号决议等。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及时转发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第1390号、第1526号、第1533号等决议制定的涉嫌恐怖融资名单和金融制裁名单,要求有关商业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制裁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的资金活动给予密切关注,一旦发现名单上通报的组织和个人,立即向反洗钱有关部门报告。
二、积极建立和融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框架
(一)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活动 2005年1月,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观察员。其后,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致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秘书处,希望尽快启动对中国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评估程序,并接纳中国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商业机构一起,开始致力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标准的研究工作,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9项"建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评估程序、中国实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有关建议的法律衔接和具体措施方面进行深入研究。2005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决定就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问题专门成立联络小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开展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小组共11名专家,分别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新加坡、巴西、加拿大和意大利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 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联络小组提交约17万字的评估问卷回复材料初稿、近20万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反洗钱法》立法进展说明。2005年1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联络小组到北京对中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进行了为期3天的考察(预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信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会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联络小组考察后认为,中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建议中国尽快制定和通过《反洗钱法》,以便尽早启动对中国的评估程序。 (二)积极参与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活动 自2004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成立以来,中国作为创始国积极承担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的各项日常工作,委派人员担任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法律组联执主席,将3个工作组的中方工作人员增加到每组2人,主持"替代性汇款体系研究"等有关课题,保证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地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作用的发挥。
专栏6.1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 《公约》于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2003年12月10日,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我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截至2005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根据《公约》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腐败国际公约。《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 从反腐败的内在要求和各国反腐败的实践看,反洗钱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执行严格的身份识别制度,监控相关的大额和可疑资金活动,反洗钱可以有效控制腐败资金的产生、放置、转移和外逃,为发现腐败线索、侦查腐败犯罪、掌握腐败证据、追回腐败资产等提供有效支持。因此,《公约》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既有反洗钱国际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对洗钱的防范和打击做出更为细致和严格的规定。《公约》第14条(预防洗钱的措施)、第23条(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第52条(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等条款均涉及各缔约国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工作制度的各个方面,为防范和打击洗钱提出了相当周密的规范性要求。
2005年4月12-14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成功承办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第二次全会,来自俄罗斯、中国、白俄罗斯等6个成员国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联合国毒品犯罪办公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美国、德国、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等观察员约120名中外方代表围绕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内部沟通和工作机制、工作支持机制、互评估、反洗钱立法和设立金融情报中心建议、欧亚地区洗钱和恐怖融资趋势、技术援助、捐助者会议等诸多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还批准欧洲理事会反洗钱专家委员会(MONEYVEL)为观察员。这是我国首次承办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全会,此次全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促进了有关国家和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加强了对洗钱犯罪类型的研究及对各成员国的技术援助,加强了与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各成员国之间的经验交流与学习,将进一步推进区域内反洗钱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有效遏制洗钱犯罪与恐怖融资活动。 2005年12月14-16日,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在莫斯科召开,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组团参加。会议批准乌兹别克斯坦成为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正式成员,批准土耳其成为观察员,并审议通过了各工作组提交全体大会的若干事项以及《关于〈2005年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04-2005年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秘书处工作报告》和《2006-2008年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战略行动计划》。中国将继续在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范围内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积极参与其他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组织活动 2005年,中国继续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活动,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框架下强化国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建设,推进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还与外交部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促动中国恢复在亚太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APG)的合法地位,在合理解决"台湾"称谓问题的基础上申请加入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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