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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 17:14: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三、全面加强与各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

  中国政府主动在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等多个层面与各国开展全方位合作。
  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中国《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机关对外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进行了规定。中国已与一些国家谈判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这些条约适用于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已与外国缔结37个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司法协助条约、3个被判刑人移管条约,25个引渡条约。其中,27个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条约、1个被判刑人移管条约、20个引渡条约已生效。除双边条约外,中国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涉及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上述条约均适用于反洗钱领域。
  在警务合作方面,中国先后与40多个国家签署了70多个有关警务合作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向美国、加拿大、泰国等16个国家和地区派驻了26名警务联系官,加强了警方间直接交流和合作。中国警方还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与国外警方在案件线索调查取证、情报信息交流等方面积极开展了警务合作。2002年以来,中国警方收到国(境)外警方请求协助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线索300多件,其中恐怖融资犯罪线索20多件。中国公安机关认真开展有关调查工作,及时向对方回复调查结果。

  四、继续推进反洗钱业务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与交流

  在反洗钱业务多边合作方面,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外交部等部门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欧会议(ASEM)、20国集团等组织广泛接触,在业务培训、个案合作、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合作。
  在反洗钱业务双边合作方面,2005年,中国与美国、俄罗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双边合作机制建设稳步推进;通过中俄银行合作分委会、中哈金融合作分委会等双边机制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在反洗钱业务方面进行定期的工作会谈与交流;与德国、美国、英国、比利时等国家开展了多次反洗钱业务方面的交流与研讨活动。
  在涉外反洗钱培训与研讨方面,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欧盟中欧金融合作服务项目等组织和机构举办了10余次较大规模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研讨会,参加人员近千人次。
  在金融情报机构的对外业务合作方面,中国采取了积极行动,目前,反洗钱中心已与世界上40多个对口部门建立了联系,接待了来自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欧会议、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组织和国家的专家及考察团70多人次。同时,反洗钱中心通过对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国金融情报机构反洗钱计算机系统建设情况的考察,不断完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2005年11月15日,反洗钱中心同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在京签署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标志着中韩两国将在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开展金融情报的交流与合作。这是我国首次与他国金融情报机构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专栏6.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9项"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标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是国际社会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于1989年7月16日根据西方七国集团的经济宣言建立。目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已发展成为拥有33个成员(31个国家和地区及2个国际组织)和20多名观察员(7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式地区性反洗钱机构和超过15个其他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政府间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的标准和建议,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推动执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政策措施,监督成员对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促进全球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网络的建立。另外,该组织还经常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技术、趋势及打击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并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反洗钱的"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是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中最著名的指导性文件,已得到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认可,日益成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标准。
  "40项建议"的主要内容
  2003年6月新修订的"40项建议"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的反洗钱国际标准的集中体现,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包括反洗钱法律体系、金融业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应采取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必要体制和措施及国际合作四部分。
  ● 法律体系。包括第1-3项建议,涉及洗钱罪的范围、临时措施和没收两项内容,要求各国应将洗钱罪刑事化,并将所有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 金融业、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应采取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包括第4-25项建议,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由金融机构扩展到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涉及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和合规、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措施、对不实施或不完全实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的国家应采取的措施以及管理和监管五项内容。
  ● 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必要体制和措施。包括第26-34项建议,涉及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资源以及法人和法律实体的透明度两项内容,要求各国建立金融情报机构(FIU)。
  ● 国际合作。包括第35-40项建议,涉及双边司法协助和引渡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两项内容。
  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的主要内容
  自2001年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事件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增加了反恐融资新职能。2001年10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了"反恐融资8项特别建议",2004年10月22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了关于现金跨境运送的第9项反恐融资建议。"9项特别建议"既独成一体,又是对"40项建议"的补充。"9项特别建议"主要涉及如下内容:批准和实施联合国相关公约和决议;将恐怖融资和相关的洗钱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冻结和没收恐怖主义资产;报告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可疑交易;国际合作;替代性汇款体系;电汇;非营利性组织;现金跨境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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