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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艳霞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更新时间:2007-1-6 13: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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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反响

律师说法 “撞残不如撞死”很荒谬

本报约请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侯凤梅对马英豪案件进行评论。

撞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事件绝非个案,媒体最近接连报道好几起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马英豪一案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这一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昭示,“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荒谬的。从交通事故的实际处理来看,仅就民事赔偿的问题,也不一定撞伤人的赔偿数额比撞死人的赔偿数额高,何况有时肇事者需要承担的后果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要注意两个界限,一个是普通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可如果把人撞伤后,再回过头来把人碾死,性质就变成了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了,就有可能判处死刑。而且,不论哪种情况,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肇事者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而免除或减轻。

不过,从这类案件中,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计算交通肇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较,增加了一些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条款,也将死亡赔偿标准由当地人均收入的10倍提高到了20倍。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此规定存在不足,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如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也就是说,如果撞死人,最多赔偿几十万元,还有商业保险可以弥补一部分;而如果把人撞残疾,可能就是个“无底洞”,赔偿数额达上百万的情况都存在。由这个分析可以看出“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这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成本分析。这样的案例警示我们,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还需健全完善。

从社会意义方面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人均占有率不断提高,人与车的和谐关系亟待形成,司机的道德水准亟待提高。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占世界的2%左右,而事故占到了15%左右。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但基本的汽车礼仪、汽车文明还未形成。从文化层面看,尚未形成车与人和谐相处的文化,不文明驾车、人车对立的现象不断发生,开斗气车、走霸王路者不在少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尚没有成为汽车文化的核心;从制度层面看,虽然不断完善,但仍滞后于汽车的普及,车祸赔偿中撞死与撞伤存在的不合理的“剪刀差”就是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碾轧”事件不仅是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也应当引起对交通法律制度、司机道德底线的思考。马英豪的案件结果给广大司机的警示是珍惜他人的生命,也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市民观点

谴责无德司机

马英豪案新闻发布会当天,记者又对此案进行随机采访。

在某单位开小车有20多年驾龄的王师傅说:我很关注马英豪案,觉得判决也很公正,社会当然不能纵容这样的行为,也听说过“撞死了一次性给钱,撞残的话终身养着”的说法。但出事后,要首先救人,能抢救抢救,绝不会再碾一下。我最近连续听到全国有好几起“二次碾轧”的事,我觉得是有些人特权意识太重,以为有钱就行,所以,这个判决在全国都会引起反响的。

更多的受访者表示,“二次碾轧”违背人性,希望马英豪案能够给那些无良司机提个醒:“轧伤不如轧死”恶规则,只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更大的悲剧。也希望这起案件所引发的问题能够引起一些单位和司机的重视,这样的事件今后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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