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志强同志代理德化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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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志强同志代理德化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德人大〔2013〕23号
县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德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经德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9月18日审议决定:
德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洪志强同志代理德化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XMW)
德化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18日
关于接受杨武能同志辞职的决定
德人大〔2013〕22号
县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德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9月18日审议决定:
接受杨武能同志辞去德化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XMW)
德化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18日
关于洪志强同志任职的通知
德人大〔2013〕21号
县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德化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武能的提请,经德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9月18日审议通过:
任命洪志强同志为德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XMW)
德化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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