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帮打工者要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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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更新时间:200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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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陈祥木 通讯员蔡宗谋) 日前,泉州某集团公司拒绝支付外来打工者工资一案由泉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该公司应偿付外来人员李某等四人工资4350元。 外来打工者李某等四人自1996年开始受雇于泉州某集团公司,从事窑组的装、烧、出窑等工种,工资按班数计付。受雇之时,双方对4人每班的工资数额均作了约定。几年后,李某等人打算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结算工资时,公司却拒绝支付所欠4人的工资4350元。于是李某等人向公司所在地的德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德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对此案作出裁决:该公司应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3日内偿付李某等4人工资合计4350元。裁决作出后,该公司不服,向德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重新认定李某等4人的工资额为1397.5元。德化县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李某等4人的值班记录、出勤天数等证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请,判令该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支付李某等人4350元。随后,该公司又提起上诉,请求泉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泉州中院经过审理后,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2002年,泉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693件,为打工者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款6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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