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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最低基本费都应取消 康云缪红 早报讯 从昨天起,我省开始取消原省物委和省电力工业局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最低收费的有关规定,省消委会有关人士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诸如自来水、煤气、电价等收取最低基本费以及电信部门的月租费,都是不合理的收费,应当相应予以取消。消委会:必然趋势 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处长任恢忠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取消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最低收费,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则。针对省物价局取消用电最低消费这一规定,省消委会有关人士指出,诸如自来水、煤气、电等行业收取最低基本费以及电信部门的月租费,都是不合理的收费,这些规定可以说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们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之规定,应当相应予以取消。最低消费的取消是朝法制化迈进了一大步,它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煤气基本费取消了,用电最低收费取消了,自来水的最低消费量不久也将取消,有关人士指出,取消基本费是一个必然趋势。老百姓:心情舒畅 交了几年的用电“基本费”终于“寿终正寝”,画上句号,高老伯这几天心情特别好,因为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他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最低费”说不!高老伯是一位退休老人,一直是住单位的房子,家中的电表是由单位统一安装的,电流量为20安培。当初一家人住在一块,倒觉得收取“基本费”没有什么不妥,后来儿子、女儿都成家搬走,家中只剩下他一人,每个月用不了多少电。但由于设了用电的最低标准,每个月却不得不多交十多块钱电费,一年算下来也得多交百来元,老人还是觉得心疼。高老伯告诉记者,以前一直想不通,为什么只用2千瓦时的电,却要交20千瓦时的钱,这白白多交的钱不是没道理吗?尽管心中有诸多不情愿,但也无可奈何。(康云缪红) 相关背景 我省实行居民生活用电最低收费是从1999年6月1日开始的。 当时,原省物委和省电力工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最低收费的通知》[闽电营(1999)0423号],规定电表电流量10安培以上至20安培(含20安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20千瓦时;20安培以上至40安培(含40安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60千瓦时;40安培以上至60安培(含60安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90千瓦时。 用户月用电不足最低收费电量的,按最低收费电量计收电费;超出最低收费电量的,按实际用电量计收电费,不另加收最低收费的电量电费。 用电设立“最低标准”,这在当时曾引起不小的骚动,尤其对于那些经常外出、人口少、用电少的家庭来说,这一规定让他们无法理解:凭什么要多交这些冤枉钱呢? 当初出台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用户按实际需要报装电流表计,避免盲目报装大电流表计,虚占用电容量,造成电网损耗加大,同时也是为了体现电力企业合理分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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