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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毁人亡仍须还贷?央行将会商“特殊办法”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8 8:14:0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商业银行:地震震毁房屋 按揭仍需偿还

就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各方一致认为这种债务关系不会因房屋损毁而解除,贷款者仍需还清余款。同时大部分银行鉴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

近日,关于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在社会上激起热烈辩论。有意见认为,贷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全损,则贷款者可不必支付余款。为此,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事实上,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也显示,抵押品灭失且消费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约保证,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终止贷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险范围内,则银行有权从保险理赔金中一次得到相应于未结本息的补偿。对因消费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致使银行未能得到全额补偿的,消费者仍负有付款的责任。

显然,作为商业公司,银行是不可能主动免除债务人还款义务的。那么,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答案也是遗憾的。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按揭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同协商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条款。可是,这对已经发生损失的房屋显然于事无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记者经查阅后发现,美国在1973年通过的《洪灾保护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涝侵袭的地区,贷款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必须附有洪涝灾害损失保险;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后也出现了购买地震险的浪潮,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灾害造成抵押品灭失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目前,大部分银行明确表示,鉴于地震灾区的巨大损失,出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银行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对于未投保的受损房屋,预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出资帮助修复。但是,由于我国开展房屋按揭的历史还很短,期间遇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情况也很少,无论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后出现争议的可能性,还期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朗。

灾区存款准备金率暂缓提高 信用卡还款等问题正研究

本报讯 按照央行的要求,5月20日,存款类金融机构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进一步缩减,可四川灾区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都需要大量信贷资金。记者昨天获悉,央行成都分行已经上报请示暂缓对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雅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六市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央行正在考虑这一方案,但暂时还没有正式宣布结果。

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已决定加大对受灾地区的信贷投入,增加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对川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头寸再贷款等需求,经电话请示分行后可特事特办,不受限额限制。同时,希望对成都、绵阳、阿坝等四川省六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5月20日暂不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据悉,只对局部地区的金融机构暂缓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在国内尚属首次。

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这项举措旨在增加上述地区有关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从而加大对四川地区的信贷投入,提高抗震救灾自救能力。记者同时获悉,此次地震使当地银行的设备和网点损失严重,给金融机构提出了不少新的挑战。昨天,央行副行长苏宁表示,人民银行正在协调各方,研究措施,解决灾后所面临的很多新问题。他说:“比如说住房毁了,但是从银行拿了按揭贷款,怎么处理?工厂的厂房、设施都是用银行贷款购买的,现在全部被地震摧毁,怎么办?还有,信用卡本来能按时还款,没有透支,但是灾后没法还,怎么办?如果因此出现不良记录,记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怎么办?我们正在积极地研究如何解决这些可能涉及到老百姓、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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