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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第二批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其中,符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有95家生产企业的2374个车型;不符合标准的有444个车型,涉及55家生产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车型将停止生产。
有专家指出,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有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淘汰落后产品,采用先进技术,提供更节能的产品。同时,有助于引导消费者更多地采用节能产品,自觉参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现在,不同渠道提供的油耗值往往按不同的标准测得,夸大产品节能效果的情况较为普遍。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是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统一标准检测的结果,便于消费者掌握真实可靠的油耗信息。//by http://CiDu.Net/
国家发改委表示,对新定型车型和在生产车型燃料消耗量进行公示,已成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整体计划也在分步推进中。轻型商用车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已经报批,即将发布。2008年1月1日起,乘用车新定型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将执行第二阶段限值标准,乘用车的在生产车型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燃料消耗量限值将比目前平均再降低10%。//by http://CiDu.Net/
据了解,2006年10月,发改委公布了首批新定型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其中涉及34个企业的409个车型,均为达标产品。此次公布油耗的车型中,不达标产品超过了10%,包括轿车、多功能车、微型客车、轻型客车等车型。//by http://CiDu.Net/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类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类燃料的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 18352.2-2001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型式认证的申请
4.1.对某一车型燃料消耗量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人提出。 4.2 申请时应附有下述文件及详细资料(如果有示意图,应以适当的比例充分说明细节),幅面A4,一式三份: 4.2.1.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发动机特征说明。 4.2.2.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申请报告,但不填写其中B.9和B.10章的内容。 4.3.应向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代表认证车型的样车。
5.试验方法
燃料消耗量的试验按GB/T 19233-2003的第4章、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进行。
6.燃料消耗量的计算
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按GB/T 19233-2003第7章的规定进行。
7.型式认证值的确定和记录
7.1.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检测机构按GB/T 19233-2003中7.3的规定,确定燃料消耗量的型式认证值(综合燃料消耗量)。
7.2.将7.1确定的型式认证值与第8章表l或表2中的相应限值进行比较,并将型式认证值和比较结果记录在附录B规定的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报告中。
表l.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1)单位:L/100km
8.燃料消耗量限值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见表l.如果申请车型在结构上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其限值见表2:
a)装有自动变速器; b)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 c)符合GB/T 15089-2001中3.5.1规定条件的M1G类汽车。
表2.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2)单位:L/100km
9.生产一致性
9.1已按照本标准进行认证的车型,制造厂应保证所生产的车辆与认证车型相一致。如果不符合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应撤消该车型的认证。
9.2根据制造厂在所认证车型燃料消耗量方面的日常检查程序的满意程度,主管部门确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方式。
9.3车辆在燃料消耗量方面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应以本标准附录B中的内容为基础,按GB/T 19233-2003第8章的规定进行。
10. 更改和认证扩展
对已认证车型的更改,应通知批准认证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10.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影响更改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因此对该车型原来的认证依然适用于更改车型。
10.2需要检验机构按照GB/T 9233-2003第9章的规定,提交经更改车型的型式认证报告。
11.执行日期
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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