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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年5月1日施行
早报讯(记者康云)机动车撞人后赔偿比例怎样确定?非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如何界定?驾驶违规到底该处多少罚款?这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说法。昨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会议还表决通过《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撞人,赔偿比例参照道交法修正案
《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机动车登记后可以上路行驶
电动车上路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得到了明确。今后,省政府将确定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非机动车在经过登记后,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即可上路行驶。
对此,《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三种驾照考试可自带车辆
《办法》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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