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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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4-1-22 10:4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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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1条 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 见面前 第3条 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 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 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 见面 第6条 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 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 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 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 见面后 第10条 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 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 本条例从2003年8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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