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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试行办法》监控富人
●年所得逾12万须报11项收入●纳税人可委托有资质中介申报
●明年三月底前第一类人须先申报●不如实申报纳税要负法律责任
早报讯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两处取得工资等5种情况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自行申报的方式有多种,纳税人既可以网上申报或邮寄申报,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报。
5种情况须自行申报
去年10月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昨天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符合5种情况的纳税人须向税务部门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足额纳税者也要申报
对于5种情况中的第一种,即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如果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还要自行申报?《办法》重申,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都要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时,其“年所得”包含11个应税所得项目(见新闻内存)。
“三费一金”不算在内
《办法》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三项收入不算在年所得之中。一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一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此外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不算在年所得中。
三种人须进行日常申报
对于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则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要在取得应税所得后,就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至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纳税申报办法将另行规定。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其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每年1至3月申报年度个税
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方式多种供选
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亲自到地税局申报吗?《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此外,很多“糊涂”的高收入者对计算个人所得税很头疼,对此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未申报个税将被罚款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虚假申报按偷税论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华竞报)
权威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分析,《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下发,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过去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该《办法》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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