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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热 ★★★ |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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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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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采 暖
6.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房 |
温度(摄氏度) |
卧室、起居室(厅)的卫生间 |
18 |
厨 房 |
15 |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
14 |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摄氏度设计。//by http://CiDu.Net/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by http://Ci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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