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称一年内换购住房须交缴税保证金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6-9-2 10:54:10 |
【声明:转载此信息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内容表达的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由这些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本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您对本信息有什么意见,欢迎和本站联系,谢谢!】http://CiDu.Net
税务总局:不提供房屋涉税资料的,可将住房转让收入1%-3%定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by http://CiDu.Net/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by http://CiDu.Net/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说,对 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by http://CiDu.Net/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by http://CiDu.Net/
声明:以上信息资料大都是网上搜集而来,版权归作者,如有版权问题请留言告知我将马上改正。 文中所提到的各种观点只是原文观点,各种说法未经一一确认。并不代表本站认可此观点!!
|
资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资讯: 房贷利率上升罚息标准水涨船高
下一篇资讯: 70年后为了继续拥有房子还需要交多少买地钱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