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转载此信息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内容表达的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由这些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本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您对本信息有什么意见,欢迎和本站联系,谢谢!】http://CiDu.Net
本报讯每换一部新手机就不得不换一个充电器,家中的手机充电器、手机电池、耳机多得已经能开小型家电配件厂。手机用户的这些烦恼将随着一部新标准的出台而结束。
昨日,记者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泰尔实验室主任何桂立处得到信息:统一手机充电器接口的标准已经进入信产部审批阶段,最快有望今年年底出台。
换手机不必再换充电器
就在几天前,这个正式定名为《移动通信手机充电器及其接口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的标准通过了信产部电信研究院的审定会,审核通过了各项细则,进入信产部报批阶段。“今年年底就有望获得(信产部)批准,紧接着就会发布、实施。”何桂立说,民间对于统一手机充电器标准呼声很高,因此这一标准也得到了信产部科技司直接领导和支持,通过报批的问题不大。
一旦信产部通过这一标准,意味着未来不论用的是诺基亚、摩托罗拉、联想还是UT斯达康,也不论是GSM、CD-MA、小灵通还是双模手机,所有手机的接口都是一致的。用户更换手机,再也不用连同充电器一起更新了。
新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记者了解到,新的手机充电器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何桂立解释,这是因为大部分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除非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才会定为强制性标准。
那么,手机厂商以及相关电池厂商对这一影响其切身利益的非强制性标准会否支持?何桂立说,尽管是非强制性标准,但是可以通过强制性法规要求实现统一。
“没有采用统一标准的厂商就会影响无线通信的互联互通。”何桂立表示,“相信我们的国产手机厂商首先就会响应这一标准。”
USB接口可在电脑上充电
关于这个标准的具体内容,何桂立透露,该标准规定,接口将采用USB的A系列的标准,也就是说手机充电器的接口和USB的接口是相同的。
他表示,这个标准将使用户非常便利。如果手机用户没有带充电器,而带的是笔记本电脑,可以通过充电的线插入笔记本进行充电。
另外,采用USB接口方式,手机可作为一个功能强大、随身携带的终端设备。统一采用USB接口后,消费者有可能使用这一条线既能充电,又可以传数据。(竞报)
追访>>>信产部:
正式文件没有下达
记者从信产部新闻发言人王立健处了解到,泰尔实验室是电信研究院正式下属单位,而电信研究院又是信产部直属单位。不过当记者询问信产部是否会出台手机充电器统一标准,王立健表示,因为正式的文件没有下达,目前不便回答。(晚综)
影响>>>
配件商利润将大降
一旦手机充电器统一标准真的如期出台,生产手机配件的厂商将不得不面临这样一道难题:随着手机充电器市场整体需求的下降,现有利润面临大幅降低的风险。
据悉,这个标准从技术的内容上来讲不是很多,但可能会对手机厂商造成巨大影响。首先,消费者掏腰包的数额少了充电器一项,手机厂商的利润必然会减少,手机充电器市场需求总量也会随之下降;其次,所有手机厂商都需要按照新标准设计手机与充电器的接口,成本也会提高;再次,该标准对手机充电器从技术上提出了较高要求,对国内的手机设计、生产行业均会产生不同影响。(竞报)
纵深>>>
每年两亿块手机电池变废品
随着我国手机市场供需旺盛,新品牌、新款、新机型不断涌现,手机更新换代明显加速,并由此催生出了每年2000万台的换机量。而由于规格不统一,充电器、电池等手机零配件很少能重复使用,这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的同时,更造成了资源的惊人浪费。
据了解,目前只有少数几款机型的充电器可以通用,如诺基亚3系列和8系列。此外,绝大多数的手机和充电器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换句话说,换一部手机,就意味着抛弃一套电池和充电器,即使是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手机之间也是如此。
事实上,充电器规格不一造成不便尚在其次,由此带来的巨大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更是惊人。据信息产业部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4年10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经达到3.2亿之众。手机乃时尚消费品,更新换代速度奇快。若按平均每个用户每3年更换一次手机的保守频率,而每部手机一般都配有两块电池和一个充电器,这样算来,我国每年就有2亿块手机电池和1亿个手机充电器变为垃圾。
此外,环保专家早就指出,在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电子垃圾回收机制的情况下,充电器、锂电池里面的铜、铝、塑料、电解质、其他有色金属都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从技术角度说,把现有充电器接口统一起来并非难事。早在2002年,韩国多家手机制造商便与移动通信运营商达成了普及标准型手机充电器的协议,并于之后正式施行。在2005年5月的一次国产手机首脑论坛上,也传出了“厂商和研发机构将尽快解决充电器统一标准问题的说法”。(新华)
声明:以上信息资料大都是网上搜集而来,版权归作者,如有版权问题请留言告知我将马上改正。 文中所提到的各种观点只是原文观点,各种说法未经一一确认。并不代表本站认可此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