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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是否有权缩减免费邮箱 ------------------------------------------ 来源:北京青年报 -核心提示- 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子邮箱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之一,在人们已经习惯了免费邮箱之际,众多网站纷纷推出收费邮箱,中国门户网站的代表新浪网在推出收费邮箱的同时,更将原来50M的免费邮箱缩减为5M,此举引发了网民的极大争议。究竟网站是否有权缩减邮箱容量?免费邮箱是否真的免费?网络用户的利益如何保障?本期法律圆桌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by http://CiDu.Net/ -议题一 如何看待电子邮箱的法律地位? 主持人:网络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被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信息传递方式,但目前我国在相关领域还存在很多法律上的盲点。本期法律圆桌以新浪网邮箱案作为讨论话题,旨在透过个案的分析,尝试为新的网络现象寻找法律规则。本案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电子邮箱的法律性质。//by http://CiDu.Net/ 徐钢:电子邮箱是用户利用网站的电子邮件系统,通过互联网发送、收取、使用、储存电子邮件,实现信息交换的手段。电子邮箱与传统邮箱截然不同,它是无形的、虚拟的。用户使用电子邮箱完全依赖于网站提供的软件和硬件、租赁电信线路、维护设备、技术支持等,因此电子邮箱实际上是商业网站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服务。//by http://CiDu.Net/ 申请电子邮箱,用户首先要浏览某网站有关的邮箱注册页面内容,然后按照页面提示和步骤进行用户注册。在申请过程中,用户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并接受页面显示的相关服务条款,点击“同意”,才能完成注册。这意味着用户接受了网站发布的包括服务条款在内的要约,点击“同意”就是一种承诺,双方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by http://CiDu.Net/ 主持人:是什么合同呢? 谢卫东:网站管理与电子邮件相关的技术、服务器等,是网站对客户的一种服务行为,用户享受这种服务,利用这种服务去接收信息,满足自己的要求。所以就这个合同来说,服务合同的特征更突出。//by http://CiDu.Net/ 葛延红:电子邮箱不属于财产。电子邮箱最终功能的实现需要网络服务的配合,需要网络服务商提供一定的软件支持、人力支持。电子邮箱本身不能作为赠与的标的,用户与网站签订的合同是服务合同。//by http://CiDu.Net/ 徐钢:用户申请电子邮箱,并非是网站将“电子邮箱”转移给用户,只是允许用户借助网站的电子邮件系统实现信息交换。电子邮箱不是财产,申请电子邮箱不涉及财产转移,其实质是一种服务合同。//by http://CiDu.Net/ -议题二免费邮箱是否真的免费? 主持人:新浪网邮箱案见诸媒体后,我注意到有一种争论,即:免费电子邮箱到底是不是免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争议呢? 谢卫东:对网站价值的评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用户的数量。除此之外,网站的价值还取决于点击率、平均的在线时间、浏览的页数等等,但是这些也都离不开上网的人数。如果我的邮箱在你这儿,我必然经常到你这儿,浏览你的页面,价值都是和这些息息相关的。新浪通过广大的免费电子邮箱用户实现了一种不能直接见到的利益,这种利益还很大。新浪网之所以能够融资,能够上市,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它的2500万用户。但是,毕竟在签邮箱服务合同的时候,用户没有付出一分钱,从法律上讲还是免费的,虽然实质上暗含着各种利益。//by http://CiDu.Net/ 江峰:IT企业在上市之前,首先要融资,而投资公司在考察网站的商业计划的时候,首先就要考虑有多少用户。想要做广告的企业主要也是看网站的用户有多少,网站收入中最大的一块就是广告收入,其他的都是次要的。用户已成为网站的一种资源,之所以新浪网有这么多的用户,一是因为它在一些报刊的宣传,另一个就是因为它送免费电子邮箱,用户多了,新浪网的名气就大了,价值就高了。用户量的多少,对网站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需要说明的是,新浪网属于综合性网站,不是专业性网站。专业性网站可以通过经营获利,而综合性网站只能靠上市来融资,靠广告来赚钱,通过提供服务来吸引网民,增加浏览量,从而吸引更多的广告。//by http://CiDu.Net/ 主持人:如此看来,用户使用邮箱虽然没有支付代价,但是实际上已经被网站作为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而利用了。那么用户与网站之间缔结的使用免费邮箱的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 葛延红:关于这个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我觉得很明确,就是无偿的。我认为有对价与收费是不一样的,免费的合同不等于无对价。用户申请邮件服务,需要认可一些选择性的条款,这些条款是一种对价,而不是收费,邮箱仍是免费的,这一点要认识清楚。//by http://CiDu.Net/ 叶林:我倾向于认为这在法律上是一种无偿的行为。关于有偿无偿的矛盾是发生在两个层面上:一个层面就是从社会、宏观、整体的角度,讨论有偿或者无偿;另一个层面是从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讨论有偿还是无偿。企业申请上市,特别是网络公司上市的时候,确实十分关心用户的数量,企业本身的目的和宗旨就是盈利,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就具体的法律关系而言,不能因此就说这个邮箱是收费的。//by http://CiDu.Net/ 主持人:怎么看待免费电子邮箱所附带的商业广告? 叶林:确实新浪通过邮箱做广告了,但免费邮箱给网站带来的好处是一种副产品,我们不能把一种行为潜在的效益当做行为本身来对待。//by http://CiDu.Net/ -议题三缩减邮箱容量是否构成违约? 主持人:在本案中,判断缩减邮箱容量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关键看网站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新浪网服务条款第三条规定:“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该条款的效力如何? 葛延红:关于这个条款的效力问题,要根据合同性质来考虑。无偿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方的责任是非常小的,新浪的邮箱是免费的,如果要求它提供像收费邮箱那么高的服务,对新浪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我认为这个条款还是有效的。//by http://CiDu.Net/ 徐钢:不能单纯从文字上考虑这个条款的属性和效力,要结合整个合同的上下文和针对具体的事情来分析。如果对邮箱是收费还是免费进行调整和变更,这应该是变更和修改合同的行为;如果是中断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该条当然要归到免责条款之列了。//by http://CiDu.Net/ 尹艳:新浪网有权修改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条款。用户点击页面,增加了新浪网的点击量,收看了新浪投放的广告,这是网站的经营所得,并不是邮箱的使用者自己额外支出的费用。//by http://CiDu.Net/ 叶林:如果在用户申请注册免费邮箱的时候,网站的声明中明确写明它有权变更合同内容,那么它这么做应该是可以的。这种声明只要不具有歧视性因素,不是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服务上的原因,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害则不能据此免除责任。//by http://CiDu.Net/ 谢卫东:如果孤立地评价这一条款,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讲是站不住脚的,比较霸道;如果就这个案子来评价这一条,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by http://CiDu.Net/ 叶林: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而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这句话可能是有点过分,但是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不可能不结合具体案件去讨论条款的有效或无效。//by http://CiDu.Net/ 江峰:新浪的这个合同是把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搬过来的,全球都是这样的。//by http://CiDu.Net/ 主持人:那据您了解,国外有没有提起诉讼主张此条款无效? 江峰:没有。//by http://CiDu.Net/ -议题四 缩减邮箱容量是否违背商业道德? 主持人:既然网站缩减邮箱容量的做法不构成违约,那么是否违背了商业道德?我看到网上这方面的议论也很多。//by http://CiDu.Net/ 尹艳:新浪网没有很明显地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对它的商业道德就不应该做过苛的要求。//by http://CiDu.Net/ 徐钢:由于互联网神话的破灭,互联网企业的收入萎缩,网络广告越来越少,投资者也开始关注网站何时能盈利。新浪只是在认清现实之后转变了经营策略,目的是维持企业的生存,不存在违背商业道德的地方。//by http://CiDu.Net/ 江峰:商业信誉首先就是要信守承诺,网站的承诺就是这样的,怎么违反商业信誉了?网络公司利用用户扩大资源,从中获利;用户使用这个邮箱,快捷、简便、又省钱,所以双方是互利的,应该相互理解。//by http://CiDu.Net/ 谢卫东:新浪的这个案子,可以看作是IT界疯狂时代终结、理性时代到来的一个标志。在疯狂时代,网站提供邮箱都是免费的,只为吸引更多的用户,用户越多,融资就越多,然后就上市。这是疯狂时代留下来的后遗症,需要我们去解决。这个案件对IT业造成的影响,对人的观念上造成的影响都将是深远的,最大的意义就是促使企业更加理性、科学、合理地去发展,别那么疯狂了。//by http://CiDu.Net/ -议题五网络用户的利益如何保障? 主持人:如果用户在使用免费邮箱的过程中遭受损失,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邮箱收费的话,网站的责任是否会有所变化? 葛延红:互联网服务的风险肯定是存在的,比如服务器故障,即使是收费了也不可能完全排除服务器的故障,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解决的,也就是不可抗力。如果造成损失的话,应该是谁都不承担责任的,这是现有的技术条件造成的问题。//by http://CiDu.Net/ 尹艳:我不同意把网络的不稳定性当成不可抗力,这样的话用户就没有任何手段保证自己的利益了。收费邮箱给用户的保障,应该比免费的邮箱高。//by http://CiDu.Net/ 徐钢:网络故障不符合民法的不可抗力的概念,所以网络上到底什么算是不可抗力,应该由立法明确一下,从目前来讲,把网络故障归类于不可抗力,还没有法律依据。故障有很多种,有人为的,也有客观的。//by http://CiDu.Net/ 谢卫东:收费邮箱对用户权利的保障是高一些。但造成损失的原因有很多种,有的是网站能够防止的,有的是网站根本无能为力的,比如遭黑客袭击,这个得区分开。而且免费邮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免费不免责,网站放弃了收费的权利,但不能就此免除其义务。//by http://CiDu.Net/ 主持人:对于网络用户的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徐钢:将来立法主要要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举证责任的问题,网络上出现的纠纷很难举证。按民法通则来讲,举证责任只有四种情况可以倒置,网络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尚有待立法确定。二是赔偿数额的问题,如何确定损失大小。现在很多网站规定不管对用户造成多大的损害,只赔偿二十块钱,这样的规定肯定不行,但是赔多少合适,这也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我们必须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于用户和提供服务的网络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做明确的界定。//by http://CiDu.Net/ 叶林:我认为电子邮件纠纷与一般的邮件纠纷应同样处理,我把邮件交给邮递公司,邮递公司没有送到,作为邮寄单位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电子邮箱也是这样。但是用户如何证明自己发送了邮件,这是很难的。传统的邮寄可以保留一个收据,而网站是不是保留每一个邮件发送记录,即使有的话,也只有网站自己有,别人不可能有,或者可能政府监督系统里有所保留,但老百姓根本不可能知道。//by http://CiDu.Net/ 谢卫东:网络上发生的案件,最难的就是事实查证,这是网络案件很重要的特点。互联网上的事实调查很难,而一旦查清楚了,判决并不难。//by http://CiDu.Net/ 叶林:最高法院曾有个司法解释:邮局由于过失丢失信件的,邮局只赔寄信人买纸的钱和邮资。而如果电子邮件丢失,电子邮箱用户浪费的就是几分钟的电话费,但是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很大的,这是利用现代技术带来的高风险。//by http://CiDu.Net/ 主持人:这个风险是客户必须要独自承担的吗? 徐钢:立法有两点可以确定,一个就是什么情况下,由谁来举证。再一个,就赔偿数额问题可以出个司法解释。//by http://CiDu.Net/ 尹艳:这些新的东西实际上还是在传统民法解决的能力范围之内的,只是应当如何从技术上、立法上、司法上加以明确,加以细化,想出更好的解决方式。//by http://CiDu.Net/ 谢卫东:原则上是这样,但是有些范畴确实是全新的,网络上的行为的特殊性导致规则的特殊性,原来没有网络,不知道网络行为的特点,也就没有作出规范,现在出现了大量的网络行为,就要对此作出规范。我的观点就是:基本框架、基本原则还应适用,对于全新的、高科技含量极大的行为要作出新的规范。//by http://CiDu.Net/ 主持人:看来网络上的法律问题,可探讨的余地非常大。//by http://CiDu.Net/ 叶林:网络无限,所以纠纷无限。//by http://CiDu.Net/ -文稿统筹/李昊昕贾桂茹-摄影/汪震龙 本案审理结果 1、“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所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by http://CiDu.Net/ 2、四通利方公司在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时,已事先在网络页面上作出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足以显示四通利方公司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by http://CiDu.Net/ 3、谋求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商业行为最根本的目的,而采取何种商业行为应完全由商事主体自行决定。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四通利方公司的商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是合法与正当的。//by http://CiDu.Net/ 4、来云鹏诉请要求确认四通利方公司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未经其同意,系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违约行为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之支撑。//by http://CiDu.Net/ 5、驳回来云鹏要求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提供50M容量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的诉讼请求。//by http://CiDu.Net/ (以上内容摘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民初字第11606号民事判决书) 新闻背景 新浪网于8月初发布了《新浪邮件重要通知》,通知的内容有两项:一项是保留免费信箱的情况下推出收费信箱;另一项是免费信箱将由原来的50M减少到5M。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云鹏就此事将新浪告上法庭,认为新浪擅自缩减邮箱容量,构成违约,“免费”邮箱也并非真的免费。对于新浪网会员注册协议中的第三条“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的内容,来云鹏认为这一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新浪网方面则坚持认为其有权修改服务内容,并且已经在网上发布了《新浪邮件重要通知》,尽到了告知义务,不构成违约。该案经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来云鹏的诉讼请求。//by http://CiDu.Net/ 本期主持:贾桂茹北京青年报社法律顾问 本期嘉宾:谢卫东中法网总裁、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 葛延红中法网咨询部总监 江峰美中法律网总裁、美中法学会执行会长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尹艳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钢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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