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昨日起施行 |
|
作者:黄墩良 文章来源:东南早报 更新时间:2007-4-4 12:36:48 |
【声明:转载此信息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内容表达的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由这些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本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您对本信息有什么意见,欢迎和本站联系,谢谢!】http://CiDu.Net
标的10.9万少预交诉讼费近三千
早报讯(通讯员曾宪铸郑聪养记者黄墩良)“一下子就可少预交2709元,打起官司来方便多了。”昨日是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的第一天,德化人赖某某成了新措施实施来,德化县第一个受惠的当事人。//by http://CiDu.Net/
昨日上午,德化法院立案庭前,德化县丁溪村的赖某某第一个到来,手里拿着一大叠起诉状,经统计共有7件民间借贷案件,标的达109900元。立案庭法官帮了他算了一笔账,7件案件,如果用原来的标准,赖某某应预交诉讼费4456元,适用新标准,他只要预交1747元。一下子少预交2709元,大大减轻了经济负担。//by http://CiDu.Net/
仅昨日上午,德化法院立案庭就立案10件,比原来日均3件有明显增加,而来咨询的人数有20人次。//by http://CiDu.Net/
相关链接
2006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该《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称,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by http://CiDu.Net/
声明:以上信息资料大都是网上搜集而来,版权归作者,如有版权问题请留言告知我将马上改正。 文中所提到的各种观点只是原文观点,各种说法未经一一确认。并不代表本站认可此观点!!
|
资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资讯: 免费婚检检率提高
下一篇资讯: 交通肇事逃逸 民警找上门来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