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前来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应先垫付核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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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建平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更新时间:2006-6-22 8: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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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市、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前来就诊
本报讯(记者庄建平)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新增24个县(市、区)作为2006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我市的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德化县新增为试点。包括此前确定的安溪县试点,我市目前共有5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记者从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试点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仍按个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提高缴费标准。2006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对试点的“参合农民”每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40元,政府承诺资助的经费列入各地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经办机构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农民到县级以上(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各试点的日常业务可由新农合管理中心或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办事公开制度,采取张榜公布、媒体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强化服务监管。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据悉,自安溪县2004年成为第一批试点县以来,目前我市共有90多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省争取到2006年4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扩大到60%,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同时,试点所在地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协调互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副市长潘燕燕出席泉州分会场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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