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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一客车被扣         ★★★
交通事故引发一客车被扣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更新时间:200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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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陈祥木)昨日,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德化公司的有关人员来到[泉州晚报]反映称,该公司一辆营运大客车于2月17日早晨7时许在驶往省道305线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路段时,被该村村民傅某强行扣留。事件发生后,德化公司四处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助,但车子至今仍被扣着。

  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相关单位。据悉,2001年11月13日晚7时15分,市区剌桐西路与泉秀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苏世木驾驶、车牌号为闽C/丫5127的营运大客车与一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自行车车手傅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泉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122人员即刻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为事故双方均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根据有关规定事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该事故造成各种损失共计83000元人民币,按同等责任进行处理,肇事客车须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1500元。

  随后,交警部门先后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协调,但均未成功。2002年2月8日,根据有关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依法终止了对这起事故的处理。

  死者的妻子张某某告诉记者,采取扣车的办法是万不得已,其丈夫生前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在泉州市区卖早餐,每月均有2000多元的收入,现在人死了,留下80多岁的老母和没有什么劳动力的家人,致使原来幸福的家庭陷入困境。事故既然发生了,不管从人道或其他方面来说,车主及其所在的公司应多赔一点儿,而不应该让死者的家人既失去亲人又得不到足够的赔偿。因其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服,想打官司又没有钱,所以只好采取扣车的办法。张还表示,只要车主及其所在公司支付总数为6.5万元的赔偿,她将立即放车。否则,绝不放车。

  在采访中,南安市康美镇、康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均表示,张的扣车行为是不恰当的,也是违法的,他们将请当地村委会配合,争取尽快做好做通死者家属的工作,把所扣的客车归还给德化公司。

  行前要三思

  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双方来说都是不幸的,对于张某某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在事故中她永远失去了自己的丈夫。但是,私自扣住事故另一方的营运车辆的做法值得三思。

  张某某的理由是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服,想打官司又没有钱。这不能成为私自扣车的理由,只能称之为违法的理由。法制社会,人人都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而不是采取过急的方法。

  人都有七情六欲,在很多时候人容易受到感情的控制,受到利益的驱使。身处局中的人更容易迷失,也因此更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三思。(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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