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打工者打赢劳动报酬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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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更新时间:200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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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工者打赢劳动报酬官司 [泉州晚报]讯(记者黄雯靓 通讯员蔡宗谋) 昨日,记者自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位在德化打工的打工者终审判决已获胜诉,打赢了一场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据了解,李某、肖某高、肖某位、赖某等4人自1996年始到去年1月底,先后受雇于泉州宏盛集团公司,从事窑组的装、烧、出窑的工种,工资按班数计付。受雇之时,劳资双方对4人每班的工资数额均作了约定。去年1月底,李某等人打算离厂另找工作,结算工资时,公司却拒绝支付所欠4人的工资款4350元。于是,李某等人向德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宏盛公司偿付所拒付的工资。去年6月27日,德化仲裁委对此案作出裁决:宏盛公司应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付4人工资合计4350元。裁决作出后,该公司不服,于去年7月13日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重新认定4名打工者的工资额为1397.5元。 德化法院经过审理,根据4人的值班记录、出勤天数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宏盛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李某等人4350元。随后,该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泉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中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负责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介绍,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定事由,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等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约定,在单位无法按时发放工资时,最好请单位出具欠条,以免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尚未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进行诉讼时,可以以出具出勤记录、请工友作证等方式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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