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应补偿16倍年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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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社 更新时间:2006-8-13 14: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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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1号国务院令,公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9月1日起施行。1991年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共8章63条,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对移民工作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条例》中明确,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条例》强调对农村移民应当坚持农业生产安置为主,保证移民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条例》同时明确,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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