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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4]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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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4]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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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4-9-3 10:5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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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04]3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维护建筑业从业人 员合法权益,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 指导意见》(建反[2003]1 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 法定义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是 否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施工企业和工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重要内容。在颁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企业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建施工企业均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各地应按照建设部《指 导意见》精神,引导施工企业选择信誉良好、能够提供有效安全防范服务和合理费率的保险公司。对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省厅不规定全省统一模式和办法,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依照建设部《指导意见》引入竞争机制,综合考虑保险的范围、期限、投保金额、保险费以及索赔受理、安全服务等因素,自行选择确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管,在发生建筑意外伤亡事故后,要求施工企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承保公司认真履行《保险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大投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协助投保施工企业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各地要按照有关保险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安全防范费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对安全防范费使用情况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省厅工程处。 五、以前省厅颁发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建建[1999]33号)和《关于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法[2002]69号)等有关文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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