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价格"补偿"机制办法出台 |
|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3-11-29 0:36:18 |
【声明:转载此信息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内容表达的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由这些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本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您对本信息有什么意见,欢迎和本站联系,谢谢!】http://CiDu.Net
今年10月以来,各类建筑水泥价格不断上涨,其异常上涨可能会产生低价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工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为此,市有关部门日前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水泥价格上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指出在2003年1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水泥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按以下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水泥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水泥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费用明确不能调整的,其价差不予调整。 (二)施工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其水泥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因(承)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水泥上涨差价应由(承)发包人承担。 (五)承发包双方应就水泥价差的补偿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发生的水泥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六)水泥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泉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县,〈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 (七)已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八)11月1日起施工中水泥使用实行当天计时、计量、计价,统计后作为价格差的补差依据
声明:以上信息资料大都是网上搜集而来,版权归作者,如有版权问题请留言告知我将马上改正。 文中所提到的各种观点只是原文观点,各种说法未经一一确认。并不代表本站认可此观点!!
|
资讯录入:ahui 责任编辑:ahui |
|
上一篇资讯: 现场监理注意事项
下一篇资讯: 我县单台最大容量的变压器顺利投运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