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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两村林权纠纷终审仍
德化:洪田村与安村村林地
林权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六次审判又回到起点         ★★★
林权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六次审判又回到起点
作者:林子 文章来源:中国网 更新时间:2006-3-24 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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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0日这天,对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桂阳乡洪田村村民来说,是一个无比黑暗的日子。这一天他们被德化县林权办公室告知,自己经营管理几十年的3799亩山林已于1984年1月10日被划归邻村安村村所有。而这片山林自嘉靖至解放以来,就一直归洪田村所有和经营管理,是村民维持生计的重要来源。对于县政府的做法,洪田村村民们十分不解:即然这片林地是归安村村所有,为什么至今的管理、收益一直都归洪田村所有?为什么两村村民包括当年的村干部都对当时发放的“林权证”毫不知情?村民们不禁怀疑:难道20多年前在洪田村一点都不知晓的“调处决定”,到洪田村提起林权争议申请时才突然被“送达”安村村?

这一天,洪田村村民感到无比的震惊和愤怒!

洪田村村民经营管理几十年的林地因政府一纸"林权证"转眼归了他人

据调查,自清嘉靖以来,德化梅花山的4000亩林地一直归洪田村所有。1951年前后,考虑到当时洪田村辖下的半岭自然村村民长期无自主耕地、借用洪田村名下土地耕种的实际情况,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将其中201亩的林地以发放土地证的形式给半岭自然村村民,其余的3799亩仍保留历史状况。1962年前后,因行政区划改变,半岭自然村划归安村村管辖。1982年9月7日,经洪田村和安村村村民代表协商确认,除人民政府已发放给半岭自然村经济林土地证部分外,其他林地仍归洪田村所有。1990年10月23日,双方又在上级部门的协商下,对上述协议以书面形式两次予以确认,并报德化县土地局备案。其后十多年,洪田村一直对该片林地实施着有效的占管及使用。

2003年,因林权证发放到户即将实施,安村村突然就这片林地的权属提出要求,2004年3月2日,洪田村不得不依法向德化县有关部门提起争议申请,要求德化县政府对争议林地依法进行调处。但令他们震惊的是政府告诉他们,这片林地早已不归他们所有,德化县政府1982年9月15日已就林地权属作出“行政调处”,并于1984年1月10日向安村发放了林权证。与此同时,德化县政府对洪田村提出的争议申请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决定。

经过两级法院三回合六次审判后又将“皮球”踢回县政府

2004年4月5日,洪田村一纸诉状将德化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消县政府作出的“德林字第056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政府林权证》,并要求判令政府对林地权属纠纷重新作出处理。

然而,令洪田村村民没想到的是,这个官司一打就是一年零五个多月,期间经过当地两级法院六次审判后,“皮球”又被法院踢回了被告县人民政府。面对这样的结果,洪田村村民不知道是该笑还是该苦?!他们就是不明白,自己就是因为对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起诉到法院的,怎么法院最后又将问题交回被告县政府来处理。

第一回合 行政复议前置之争

2004年6月10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查后认为,林权纠纷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因此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诉讼,于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洪田村的起诉予受理。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原告洪田村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德化县林权办公室是德化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其不立案受理洪田村民委员会的林地权属争议申请,应视为德化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洪田村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于是撤消了德化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对本案立案受理。

从二审裁定可以看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一定的错误。首先,它没有针对一审裁定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而是自顾自地审理本案。其次,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德化县林权办公室不立案受理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且原告对县政府林权办公室不予受理的行为提出诉讼请求,而中级法院以此为理由撤消一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再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应当先行复议,才能提起诉讼,而二审法院却对这一最关键的部分视而不见,最终导致后续的一系列审理裁定。不仅浪费了大量司资源,而且还增加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费用、时间、精力的支出。

第二回合 诉讼时效之争

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以德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1984年1月10日发放林权证的行为)已经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裁定(其实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方洪田村的诉讼请求。原告方洪田村不服,又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裁定以该林权证落款为1984年1月10日而认定作出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缺乏有效证据。因此,又一次撤消了德化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其对本案继续审理。

第三回合 审判权限之争

`德化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认为颁发或撤消《林权证》是人民政府的行为,原告洪田村委会请求撤消《林权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并驳回了洪田村委会的起诉。这一回,当洪田村委会再次提起上诉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再撤消一审法院的裁定,而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然而这一回合,两级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都让人不敢苟同。

一审法院裁定的理由是颁发或撤消《林权证》是人民政府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而其适用的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林权林地的纠纷经过复议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林权林地纠纷并非行政专属管辖,一审德化县人民法院的理由和引用的法律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知道,在行政案件当中有许多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专属的,那么按照德化县人民法院的逻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以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样岂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了。

而二审法院的裁定中所述的理由和引用的法律则更让人摸不着头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田村委会提出撤消《林权证》的请求,系林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上诉人提出的林地权属争议,应先由被上诉人德化县人民政府先行依法处理,上诉人请求撤消林权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看不出有丝毫撤消林权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范围的意思。其次,中级人民法院记得引用第十七条第一款却忘了引用第三款,的确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而第三款的内容是: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从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则完全驳倒了中级法院的裁定。再次,本案的林权林地纠纷已经县人民政府处理,完全符合起诉的条件,而二审中级法院驳回起诉,实属不当。最后一点,既然二审法院已经对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作出了变更,已经改变了原审裁定的内容,却仍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犯了常识错误。

一起本该在第一回合后就应结束审判的纠纷案件,却因为法院的一错再错,连续经过六次审判,耗时一年零五个多月,最后又回到了起点,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3799亩林地到底属于谁?相信法律会给洪田村全体村民一个公正的说法!(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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