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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停车场凭记录计时收费 | |
作者:曾聪虹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4 11:22: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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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停车场所凭记录计时收费 本报讯(记者曾聪虹)市、区物价部门昨起对市区停车场所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给各停车场所发放提醒函:自9月15日起,停车场所凭记录计时收费,经营者拒绝提供收费记录或提供虚假记录的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 昨日上午,检查人员在丰泽区露天停车场检查时发现,停车场基本明码标价,但收费标准规范不到位,一些停车场没有按规定计时收费。在田安路往丰盛假日城堡的露天停车场,停车管理员对停放车辆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进行记录,按时计费,并明码标价,收费情况一目了然。而在泉秀街路晶都国际小区门口,停车管理员对停放的小轿车收取4元停车费。按照《泉州市区停车场所服务收费标准》,路外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小型客货车2小时以内收取3元,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该管理员没有按时计费,检查人员责令管理员将多收取的1元退还给车主。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检查作为市区交通整治的内容之一,旨在规范停车场所收费管理。自9月15日起,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做好停车车辆收费记录,详细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收费与实际相符。停车管理员应提供管理服务,指导车主停车入位、避免车辆刮擦,确保车辆安全,丢车须赔。车主占用了公共资源应自觉交费。物价部门强调,在城区内设立停车场及利用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占道泊位进行营业收费,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各停车场所必须设立收费公示牌,做好收费记录。停车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计费时间超标准多收费的、未按规定设立收费公示牌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拒绝提供收费记录或提供虚假记录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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