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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称我国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东南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2 9:03:3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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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昨日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表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并将着力缩小城乡教师的收入差距。 吕玉刚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高教师待遇。首先,从去年开始推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实施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套改入轨。按照新的工资制度的改革方案,不管教师在城市、县镇还是在农村,只要在同一个职务级别上,国家基本工资待遇是一样的。二是在改革过程中,特殊岗位的津贴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仍然照常实施。国家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待遇均提高10%。此外,新的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的可以提高一到两个薪级,这对到农村去的老师而言,是一种激励和引导。三是为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提供相应津贴。 尽管如此,吕玉刚说,目前我国城乡教师在待遇上确实存在一些差距,主要体现在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有一定的差别。这个工作仍需完善,特别是农村学校在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过程中发放补贴的经费来源需要进一步明确。 他指出,影响中小学待遇水平的除了工资标准以外还有职务结构问题,职务高工资待遇就高一些,职务低工资待遇就低一些。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明确规定,要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务制度,这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小学阶段的教师待遇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副司长宋永刚强调,对教师来讲,物质待遇是必需的,政府必须千方百计保证教师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使他们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待遇。但同时,教师也需要精神上的关心,各地、各个学校都要坚持以教师为本,给老师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这三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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