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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高 | |
作者:张臖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2:06: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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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最低工资标准合并为两档:650元/月和570元/月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经省政府批准,从8月起,我省全面提高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上调100元。泉州所有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去年的三个合并为两个,按照650元/月和570元/月标准执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已经扩大到我市所有县(市、区)。 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涨100元 2007年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将去年的6类标准调整为5类,分别为750元、700元、650元、570元、480元,与去年相比最高档提高100元,最低档提高80元。2007年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设5类,分别为每小时7.90元、7.20元、6.50元、5.50元、4.70元。 标准调整后,泉州将最低工资标准由去年的三个档次合并为两个档次,泉港区、惠安县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合并为一个档次,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按照650元/月执行,这个标准比去年分别提高了100元/月和50元/月;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工资标准按照570元/月执行,比去年提高了90元/月。 与此同时,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全面提高,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泉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从去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三个区扩大到全市所有县(市、区)。调整后,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7.90元/小时执行;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7.20元/小时执行;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6.50元/小时执行。 不能将最低工资等同支付工资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强调,最低工资标准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标准,而是支付工资时不得低于此标准的法定下限,企业不能将最低工资等同于支付工资。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应当合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布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以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并保证劳动者领取的工资额在扣除加班费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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