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打工者不幸触电身亡 “148”依法讨回公道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10/10  文章录入:不详  责任编辑:不详

打工者不幸触电身亡 “148”依法讨回公道


本报讯 日前,德化县桂阳乡的村民们将一面锦旗送到该乡司法办,感谢“148”为他们讨回公道。
  2001年6月11日晚10时,德化县桂阳乡“148”法律咨询电话台接到村民反映:本乡陈溪村村民肖某某到晋江市永和镇邵厝村某石板材厂打工,当天下午5时左右在维修机械时触电身亡,厂方推卸责任,不但不答应赔偿,还动手打死者工友。本村同去打工的30多名村民非常气愤,准备将死者遗体从晋江市医院抬回厂里,与厂长一争到底。值班的司法助理员立即向乡领导作汇报,乡领导觉得案情紧急,要求司法助理员负责处理此案。

  司法助理员与死者家属连夜驱车出发,到达事发地时已是次日凌晨3时多。他顾不得休息,马上察看现场、了解情况,与厂方和当地村干部协商解决办法。厂方提出,肖某某是磨石厂的承包者,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单独维修机械而触电身亡,其责任应由本人承担。司法助理员依照我国《劳动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指出:肖某某没有与厂方签订承包合同,不是磨石厂的承包者,而是以计件形式领取报酬的劳动关系,厂方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厂方在电力安装和作业中,存在漏电的安全隐患,没有聘请固定维修工,不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和规定;事故发生后推卸责任,动手打死者工友(未造成伤害)是违法行为。因此,厂方对肖某某的死应负主要责任,必须向死者家属赔偿。如协商不成,死者家属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过一番摆事实、讲道理,厂方终于认识到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意协商解决,并就打人一事当面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随后,司法助理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厂方进行了数小时的艰难协商,厂方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7.5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厂方即向死者亲属支付了赔偿金,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死者家属一再感激“148”为他们讨回了公道。()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