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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千里之外被盗用 法院判银行储户各担一半 | |
作者:倪建军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2 14:22:5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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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储户质疑银行保护公民存款财产安全不力,而将建设银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告上法庭。7月17日,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银行方赔偿储户6万余元。 2006年7月15日下午2时许,西安储户黄先生在建设银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取走2万元现金。次日中午,黄先生发现其所持有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取,随即报案。公安人员调查后发现,2006年7月15日下午4时29分,两名年轻男子持同一账号的银行卡,在千里之外的广东省肇庆市刷卡消费12.7万余元,购买了一批金首饰,消费单上签名为“陈东”;7月16日,该卡号又在肇庆市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走现金4600元。 事发后,黄先生认为银行保护公民存款的安全措施不力,监管不严,致使储户的财产遭受损失,遂将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盗的1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4万元。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于不久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赔付原告黄先生6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 西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之间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在跨行交易中,其他银行是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的代理行。故犯罪分子持伪卡造成黄先生银行卡上存款短少,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另外,本案黄先生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其卡上存款短少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原审判决黄某和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7月17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支付黄先生6万余元。(记者倪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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