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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死刑判决司法解读:打破坦白从宽惯例 | |
作者:宋伟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 17:20: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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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与犯罪危害 郑筱萸的坦白交代虽然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法院认为鉴于“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本应认真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但其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也不能从轻处罚。” 一位反腐败专家分析说,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官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理的第一个省部级腐败官员。而且,这一判决是在“少杀、慎杀”的大背景下、是在省部级腐败官员从轻处罚模式已经形成惯例的情况下、是在专家学者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强大呼声下作出的,因此需要勇气和智慧。 “这一判决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之外。”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认为,“大家都没有想到是死刑。” “开始认为判死缓比较恰当。”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对记者说,“但影响太恶劣了,所以老百姓、国内外舆论都支持死刑判决。” “单从犯罪数额上看,与其他一些省部级官员相比较,譬如与王昭耀、李嘉廷、王有杰等人相比,郑筱萸的受贿数额较低,这样看,好像郑筱萸的死刑判决判重了。”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对记者说,“其实,对郑筱萸坦白也不能从宽的根本原因是其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药品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何家弘教授认为,郑筱萸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仅仅是收了多少钱的问题,“这些年,药品领域出现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钱算,虽然这些问题不是郑筱萸一个人造成的,但他在位子上,职责没有履行好,而渎职和受贿的后果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虽然是主动交代了问题,犯罪数额也不是最大,但由于危害严重,也不能从轻处罚。在这里,危害后果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犯罪数额。” “判处郑筱萸死刑,与目前药品行业面临的一些严重问题有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告诉记者说,“当前,老百姓对药品市场反映强烈,意见很大,特别是假药、劣药问题,有的吃死了人。这说明,药品市场监管混乱,并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而郑筱萸放弃了监管职责。因此,这个判决并不光是受贿多少钱的问题,主要是与人命关天的事情联系在一起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也认为,犯罪数额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而陈明华教授则认为,郑筱萸虽然有坦白的情节,但在量刑上,这一情节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情节。因此,即使坦白了,也可以判处死刑。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这种坦白是一种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要根据法官的考量进行量刑。而法定的从轻情节只有两种:自首和立功。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说,“即使郑筱萸不坦白交代,仅仅有关部门掌握的100多万元,也有可能判处其死刑,因为其受贿和渎职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譬如有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而此前已有这样的判例,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步行虹桥发生整体垮塌事故,40人死亡,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因受贿11万多元一审被判死刑。” “因为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多年来的受贿和失职渎职,无数滥竽充数的所谓新药以高昂的价格陆续粉墨登场,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让老百姓饱受假药、劣药之苦。”一位医学专家痛心疾首地对记者说,“郑筱萸造成的危害,今后才会慢慢凸显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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