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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合法官司却输了 | |
作者:李美好 文章来源:石狮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8 18:35:2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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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廖清泉受聘于南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从事泥水工工作。2004年10月12日,廖清泉在工地天棚粉刷时,因脚手架不牢固,不慎从架子上摔了下来。由于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公司主动承担了廖清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部分生活费和营养费。2004年11月10日,经双方协商,廖清泉和该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了结此事。双方约定,该公司一次性补贴廖清泉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5000元整,今后所发生的事情均与该公司无关。 私了后经鉴定所受是工伤2005年3月4日,也就是双方签订《协议书》几个月后,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廖清泉所受伤害为工伤事故。8月16日福建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廖清泉为8级伤残的伤残评定。 2005年7月10日,廖清泉向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共38602.5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该公司在扣除原支付的1.5万元后,需再支付20622.50元。该建筑公司不服裁决,一纸诉状将廖清泉告上法庭。 尽管协议有效企业仍败诉 湖滨法庭的一审判决结果为:南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廖清泉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廖清泉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640元。然而,该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至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法院调解,此案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廖清泉工伤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15000元而告终。 对此判决,湖滨法庭工作人员认为:该公司和员工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但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等。而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廖清泉所受伤害也尚未经过工伤及伤残认定,因此,协议书无明确对工伤、伤残问题做出约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廖清泉在经认定为工伤、伤残八级后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可在《协议书》约定之外向该公司提出请求。 法庭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广大企业,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李美好记者刘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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