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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借走轿车一去不还 | |
作者:黄墩良 文章来源:东南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6 9:35: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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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将轿车质押的行为无效 早报讯(通讯员曾宪铸周成铭记者黄墩良)陈某向朋友王某借小车,要去厦门走一趟。王某怎么也想不到,陈某却将小车质押给杨某。催讨无果后,王某将陈某告到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此案,王某终于拿回了自己的爱车。(XMW) 陈某和王某是老相识了,平时常有来往。2005年6月17日,陈某说要去厦门办事,于是想向王某租用小车。看在熟人的情分上,王某放心地将一辆威驰牌的小轿车借给了陈某。(XMW) 几天后,不见陈某还车,王某于是向陈某讨要。这时,陈某才说,他到厦门后因向杨某借款8万元未能偿还,就将王某所有的小轿车质押给杨某。王某催讨爱车无果,而陈某只付给他租金1000元。无奈之下,王某将陈某和杨某告到德化县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小轿车,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XMW) 庭审时,被告陈某称,他确实向王某租车,将车开到厦门后,他在厦门向杨某借款8万元用于赌博全部输光,未能偿还借款,就将王某的小轿车抵押给杨某。后来他打电话与王某协商,要王某将该车卖给他,但王某不同意。(XMW)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王某租用小轿车后,将该车辆质押给被告杨某,形成了事实上的质押关系。但根据《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人。因此,陈某将其租用的小轿车质押给他人,其质押无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车辆质押是一种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杨某取得该车的质押权未经登记,不属于善意取得,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XMW)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返还王某小轿车,陈某应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6000元。(XMW) 判决生效后,王某拿着判决书,从杨某手中拿回了自己的爱车,而陈某却下落不明。(XMW) 就事论事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目前,私人小轿车多了,关于租借车辆所引起的纠纷也多了起来。若有人要将车借走,请多个心眼,防止落入熟人的陷阱。(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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