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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二次碾轧路人过程被电子眼拍下 | |
作者:吴艳霞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6 13:23:3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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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释疑马英豪为什么被判死刑 马英豪案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有社会对良知和正常规则的反思。街头巷尾和网民所痛恨的,也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更是对无良驾驶规则的谴责和对法律惩恶扬善的期盼。 那么,“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马英豪亲属所说的“舆论杀人”是否有理?马英豪一直否认自己故意,为何却又最终被判死刑?在马英豪案尘埃落定之际,本报就读者关心的一系列问题专访了省法院新闻发言人。 记者:从全国热炒的刘涌案到今天的马英豪案,社会上都有一种说法,是舆论的炒作将这些人推向死地,请问,“舆论杀人”说法是否成立? 新闻发言人:这种说法不对。马英豪案是“罪行法定”而非“舆论杀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这一点绝不会因为舆论的质疑而有丝毫改变。法院和法官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作出判决。当然,舆论会给法官带来一定压力,但这是舆论监督有力量的表现,舆论不仅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反而能够“凸显”司法的独立。 记者:马英豪始终没有承认他是故意进行“二次辗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什么最终判处他死刑? 新闻发言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根据现代刑事诉讼法律的原则,口供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被告人未作有罪供述一样可以定罪量刑。在马案中,电子监控录像、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侦察机关的实验等等大量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定罪。 记者:在马英豪案件中,除马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难去知道当时他真实的内心活动,那么,法院是依据哪些来判决他的“故意”行为,并确定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新闻发言人: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这一点极为审慎,反复审查证据,听取公诉人、辩护人意见,最后认定故意杀人罪,证据充分。 比如,对于马英豪强调的当时“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看看撞的是什么,因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碾轧了被害人,”这个理由,经查,马英豪撞人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力已告知其撞的是人,此时他已明知撞的是人,但马英豪并未立即停车察看和采取抢救措施;同时,根据现场录像资料证实,被害人躺在青园街北向两条行车道的中间位置,在马英豪驾车碾轧被害人之前,有两辆同向行驶的出租车都发现了被害人而驾车绕行,马英豪既然说驾车返回是去看撞到了什么,那么,理应对路面情况更加注意,而且,根据侦查实验证实,在案发当时的情形条件下,马英豪驾驶前挡风玻璃破损的轿车,能够看到在其撞人路段躺在行车道上的被害人;当马英豪调头返回辗轧到被害人时,汽车有明显颠簸,行车速度明显降低,王力再次告知其轧了人,而马英豪仍未立即停车察看,反而拖着被害人继续行驶30米并再次调头,将车停在路西的非机动车道上。 综合上面这些情况,马英豪身为有近4年驾龄的专职司机,明知所驾车辆撞人,不仅没有停车察看、抢救被害人和保护现场,却驾车调头返回碾轧被害人,且在第一次被讯问时故意隐瞒调头返回用车碾轧被害人的事实。所以,他为自己辩解的意见不能成立。 记者:我们知道马英豪在出事第二天就到公安部门投案了,在审理中也提出有自首情节,要求减轻处罚。可是为什么法院最后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呢? 新闻发言人:马英豪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故意碾轧被害人的事实,依照法律,他不构成自首。 记者:马英豪案件虽然已经盖棺定论,但是,我们仍然无法轻松,因为我们看到了两个家庭的悲剧,请问,这起案件的判决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反思和影响? 新闻发言人:马英豪案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升级为故意杀人案的过程,同时也再次证明“撞残不如撞死”说法的荒谬。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可此案中。被告人马英豪再次碾压致人死亡,他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而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对自己生命的保护。漠视甚至伤害他人生命,自己也要付出惨重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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