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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险一金超标须计入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7 19:57:5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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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细解申报纳税规定 下周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将开始。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纳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编写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例解”,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指导。(XMW) 例解中对容易引起误解及此前没有解释的“三险一金”、自由职业者、在两家公司拿薪金、外国人在京等如何申报纳税作出了具体说明。(XMW) 具体来说,三险一金超过标准规定的部分要计入个人年所得;自由职业者纳税申报时,可在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或户籍所在地自由选择;从两家公司拿工资,收入合并计税;股票收入在申报时按全额计算;外籍人员申报,要根据中国境内居住时间。(XMW) 例解一 三险一金超标部分计入年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XMW) 但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险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XMW) 例解二 从两家公司拿薪两处收入合并计税 案例—— 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某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XMW) A公司每月给工资16000元,三险一金3200元,代缴税款1865元。(XMW) B公司每月给工资5600元,代缴税款475元。(XMW) 税务分析 计算可知,林女士的年所得已超过12万元,应自行纳税申报。特别需注意的是,按照个税法等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XMW) 以1月份为例来计算,林女士还应补缴一定额度的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发工资+B公司应发工资—“三险一金”—1600=16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6800×20%—375=2985元 A、B二公司已扣缴林女士个人所得税=1865+475=2340元 故林女士应补税款=2985—2340=645元 例解三 股票收入申报按照全额计算 案例—— 小赵是某市M区A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赵的全部收入情况如下:全年取得工薪收入188400元;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出售家庭非惟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XMW) 税务分析 显然,2006年度小赵年所得超过12万元,应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来说,小赵所应申报的年所得如下: 年工资、薪金所得:1到12月应发工资-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年终奖金合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年财产租赁所得=3500×12=42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 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年偶然所得=9000元 例解四 自由职业者须选申报地点 案例—— 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两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税务分析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XMW)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XMW) 例解五 外籍人员申报纳税要分居住时间 案例—— F先生为外籍人员,于2006年6月1日来华任职,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XMW) 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两个月,在此期间,其取得下列所得:一、每月从中国境内的任职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万元;二、每年年末从境外公司取得奖金20万元;三、每年从境外取得境外房产出租收入10万元;四、每年从境内银行取得外汇存款利息收入1万元。税务分析 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取得所得时的税务处理: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取得所得时,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XMW) 第三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根据有关规定,F先生仅就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以后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取得的该项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即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第三项所得,可仅就属于2013年的部分按中国税收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XMW) 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各纳税年度末的税务处理: 在2006、2012和2014三个纳税年度,F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均不满一年,根据《办法》,这三个纳税年度可免予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XMW) 由于F先生在2007—2011年间各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满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达到人民币12万元,F先生应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但申报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项所得。(中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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