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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达756年 抢钱的高速公路收费 | |
作者: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太平洋汽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21:37: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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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带有天然的公益性,但是,在许多地方,收费公路成了敛财的工具,公益性特征几乎荡然无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费期限长。比如,广东省河源江面收费站“还款期限达756年”。二是收费金额高。三是收费公路多。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建有收费公路的国家和地区有20多个,建有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约有10万公里在我国。 收费公路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根源在于有法不依。比如,该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西部为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西部为30年),但在现实中,“还款期限达756年”的收费站竟然也横空问世。而这些违法的做法,鲜有受到惩处的。 这种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利用收费公路大肆敛财的做法,亵渎了法律,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它不仅大大提高了区域经济之间的物流成本,阻碍了区域间经济的互补,也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利用率和运输效率,制约了旅游、运输等与交通行业密切相连的行业的发展。同时,从收费公路衍生出来了一系列腐败问题。 为了确保公路的公益性,在美国,政府始终是公路投资的主体。美国全国拥有8.9万公里高速公路,只有大约8000公里是收费路段,而且收费金额很低,在美国中西部地区,绝大多数公路甚至连收费站都没有。但在我国,一些原本由政府投资的公路,在15年收费期限到来之前,政府也常常通过转让方式,将其摇身变为经营性收费公路。这种做法不仅是责任感丧失的表现,同时也是违法的。但是,由于相关信息不公开,这种故意延长收费时间,抹杀公路公益性特征的做法,常常游离于公众的监督之外,人们只能无奈地接受宰割。 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全国收费公路进行检查和审计,将相关信息公布于众,让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对于那些已经还完贷款或已经达到收费期限的公路,应坚决停止其收费权;对于那些违规转让收费权的地方政府,应进行公示和处罚,并宣布其转让无效,逐渐使公路的公益性特征得以回归。同时,随着财力的增强,政府理应当仁不让地成为公路的投资主体,以确保公路的公益性特征不扭曲,惠及民众,惠及我国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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