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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计算有依据 八种情况免征契税 | |
作者:黄连茂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9:03:4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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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连茂 实习生温秀梅 曾晶晶)住房成交价格标准超过4750元/平方米,就不能享受契税减半征收优惠。 在昨日举行的“财政·媒体·服务对象”座谈会上,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房地产契税如何计算、缴纳以及如何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优惠等问题作了解答。 三种计税依据 如何计算交纳契税的金额是很多购房户急于了解的资讯。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该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区别了三种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者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计征。 八种情况免征契税 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项目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5.土地、房屋权属继承,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6.承受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8.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经批准减税、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相关土地、房屋用途的,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税款。(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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