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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作者:王晓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9:00: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市政府出台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王晓)市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督促落实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维权服务、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实施意见》还提出,放宽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条件。对在我市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的非本市农民工,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2年,有合法居住条件,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一并迁入。本市农民工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2年,有合法居住条件,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一并迁入。对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民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对农民工中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用人单位聘为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取得高级技工、技师资格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准予落户。(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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