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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总队发文:未投交强险暂不处罚 | |
作者:谢伟端 郭石燕 文章来源:东南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0 14:42:5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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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谢伟端实习生郭石燕)10月1日之后,所有车辆都要强制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 最近,有关未投保交强险要受到交警处罚的传闻不断。对此,福建省交警总队发文特别强调,关于交强险登记检验审查工作,鉴于相关措施仍不完善,对未及时投保该险的车辆,路面值勤民警应及时督促投保,但暂不实施处罚。 据介绍,如果有的车主今年10月1日三责险到期,10月1日之前,三责险仍然有效,无须去投交强险;10月1日过后,就要强制投保交强险,但在投了交强险之后,车主还可自愿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未投保交强险上路,交警将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车辆,并处最低责任限额保费的两倍罚款。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全国各地普遍反映最高赔偿金额较低。 泉州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柯平均说,泉州一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大约有1000人,死一个人一般要赔偿十几万元,如果死亡最高赔偿金额只有5万元,是不够的。交警部门建议,市民在投保交强险时,还要投保三责险。(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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