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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7 22:50:0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二章  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㈠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㈡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㈢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㈠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㈡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㈢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  经纪

  第二十条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㈢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㈣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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