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6 22:04: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XMW)

上一页  [1] [2] [3] [4] [5]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