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禁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 |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2/6 文章录入:不详 责任编辑:不详 | |
|
|
[泉州晚报]讯(记者徐建竹黄书招)昨日,市公安局发出通知,重申不得在“禁炮”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表示将坚决处理在禁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1993年,市政府出台“禁炮”通告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联手出击,“禁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晋江、南安、惠安、德化等地也相继开展此项工作,受到人民群众一致好评。近几年来,由于拆区等原因,“禁炮”工作有所松懈,市区有人又公开燃放烟花爆竹,甚至造成火灾等伤亡事故,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禁止在鲤城区、丰泽区、清管委会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做好今年春节、元宵期间市区的“禁炮”工作,市公安局要求鲤城、丰泽和清等地要把市政府的“禁炮”通告分发到家家户户,并逐家逐户签订“禁炮”责任状,要向外界公布“禁炮”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者给予一定奖励。对无视政府规定在禁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取缔,并可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在禁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个,坚决处罚一个;对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法者,坚决按妨碍公务行为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对在禁区内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