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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被盗用服刑 林士明要讨说法 | |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2/5 文章录入:不详 责任编辑:不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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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晚报]《天天关注》2002年元月5日报道的《头号案犯在狱中呆了三年》一文中提到,德化警方经过了近三年的苦苦追捕,才缉拿到发生在该县“1999·1·27”的头号绑架案犯苏建良。然而让所有人都大感意外的是,苏建良竟然以永春蓬壶镇西昌村“林仕明”之名在三明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徒刑15年,那么这其中的情况如何?林士明本人及相关的部门又有何说法?记者近日就此事再次进行了一番调查——— 永春林士明既惑又怒 林士明在得知自己姓名被盗用后表示:他将根据法律的有关程序给予起诉,讨回公道,还个清白。 [泉州晚报]《天天关注》报道的德化“头号案犯”在狱中呆了三年的苏建良盗窃用了永春蓬壶西昌村“林仕明”的名字后,各方反应强烈。记者日前在永春蓬壶有关同志的大力支持下,找到了林士明。当天下午,林士明在外做工时被其妻找了回来。许多村民得知林士明被冒名判刑一事议论纷纷,他们说,全村5000多人中,只有一个叫“林士明”的。当林士明获知自己名字被盗用、又以抢劫罪在三明清流某监狱服刑时,大惑不解。他说:我又没犯法,拿什么判我的刑。 当记者告诉他事情的缘由并递给他相关的报纸时,他怒不可遏。 林仕明回忆说,大约三年前(具体时间已忘了),他到泉州办事,搭乘德化开往泉州途经蓬壶的班车,因当时晕车,其所带的“身份证”和300多块钱丢了。但是林士明说丢失的身份证系复印证而非原件。怕记者等人不相信,他还特地从家中拿出新旧两张的“身份证”原件予以证明。林士明在回忆以前的事时,其妻和在场的村民也同时证明了他的说法。记者看到林士明的身份证后,其年轻时的照片与案犯苏建良有几分相似之处。另外,身份证上的姓名为“林士明”而非“林仕明”,虽然平时这两个字可以通用,但出现这种情况不免让人感到“一头雾水”。林士明出生于1968年,现已成家,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据村里的村民介绍,林士明是个老实安分的人,从没听说有哪点不法行为。他是一个木匠,常年在村里附近干活。 林士明在得知自己姓名被盗用后表示:他将根据法律的有关程序给予起诉,讨回公道,还个清白。 永春警方没接到相关手续 “林仕明”的户口关系还在永春蓬壶,不存在着被“注销”的问题。这里,有人要问:永安一方是以什么方式逮捕“林仕明”的?看来目前还是个谜! 对于德化绑架案犯苏建良如何假冒“林仕明”名字在三明服刑,颇令人深思。记者就此事走访了泉州泉秀律师事务所的黄永松律师,据黄律师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都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此,查清苏建良抑或“林仕明”的身分亦非难事。 德化警方对此事也有看法,据办案的民警介绍,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判刑时,都要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家属,特别是判刑时,要从当地派出所注销其户籍。 那么,苏建良在三明持刀抢劫被擒后,永安警方是否与苏建良所提供的“林仕明”所在地的蓬壶派出所联系呢?我们又来到了蓬壶派出所。在该派出所里,我们看到墙上挂满了近几年来的各种奖牌、奖状。所长陈建生介绍说,他从1997年任蓬壶派出所所长至今,从没有收到本镇“林仕明”在永安犯罪的调查手续。为此,陈所长还特地请记者到户籍室查找“林仕明”的户口档案。 让人颇感意外的是,不管是“林仕明”或是“林士明”,六七万人口的蓬壶镇也仅有一个“林士明”。也就是说,“林仕明”的户口关系还在永春蓬壶,不存在着被“注销”的问题。这里,有人要问:永安一方是以什么方式逮捕“林仕明”的?看来目前还是个谜!同时,永春公安局的刘南辉副局长也告诉记者,他从事刑侦工作多年,从没有听说这个事;而且蓬壶派出所不会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苏建良假冒服刑何以得逞 如果公安机关严格依照规定办案,则苏建良假冒“林仕明”一事便不会得逞,德化绑架案就早日告破,德化警方也不必浪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不远千里大江南北地去追捕苏建良。 由于犯罪嫌疑人苏建良至今仍在三明清流服刑,尚未移交德化作进一步审理。所以有关其犯罪时如何盗用“林仕明”的名字一时无法了解清楚。 对此,黄永松律师认为:对于被告人苏建良,面对的是刑事法律的严惩。他的铁窗生涯将遥遥无期。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苏建良在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后没有执行完毕之前,又发现在德化涉嫌绑架案,如查证属实,应当对其绑架罪进行判决,然后进行数罪并罚。而绑架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只要罪名成立,少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重则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苏建良假冒“林仕明”一事何以得逞,黄律师也觉得颇令人深思。他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是刑事案件所应具备的基本证据之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曾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 家安全厅下发了《刑事诉讼基本证据规则》的文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在审判、起诉、侦查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该文件的要求全面、规范地收集、提取证据,正确适用证据。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证明要求具备: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等;第二则是要求具有出生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有身份证明的应写明身份证号码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去办案,则苏建良假冒“林仕明”一事便不会得逞,德化绑架案就早日告破,德化警方也不必浪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不远千里大江南北地去追捕苏建良。 姓名权被侵害,咋办 林士明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人苏建良隐瞒事实真相,以“林仕明”之名被判刑,同样使永春蓬壶镇西昌村的林士明背上抢劫的恶名,侵害了林士明的姓名权,苏建良同时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林士明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在此,林士明还可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人苏建良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有关此案的后续情况,《天天关注》将进一步跟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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