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养路费违法征收六年”是假新闻吗?
作者:潘洪其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6 15:27:0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从1999年10月31日开始,全国各地向车主收取的养路费均属违法征收!8月23日《检察日报》的一篇文章如是说。文章仿佛一枚重磅炸弹,令众多车主惊愕不已。

  这篇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指出,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位阶高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所以,“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全国公路养路费竟然违法征收长达六年之久,而且至今还在继续,如果此说属实,这是一件多么荒唐而可怕的事情!如果此说属实,六年累计下来,在全国范围内,公路管理部门违法收取的养路费,又将是多么骇人听闻的一个天文数字!事情重大,非同小可,必须把这篇文章披露的问题搞清楚,否则将引发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

  经查,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请注意,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修改后的《公路法》的确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紧接其后还有一句“伏笔”———“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意味着,尽管修改后的《公路法》取消了养路费,但“依法征税的办法”却并未同时出台,其具体实施的办法和步骤尚有待于国务院的另行规定,那么,在国务院的规定制定之前,在“依法征税的办法”出台之前,公路养路费还得按老办法继续征收下去。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路法》时,既没有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为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给出一个大致的时间表,所以,从1999年《公路法》修改算起,从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到“费改税”完成,以征收燃油税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其间需要多长的过渡期,就不是《公路法》所能左右的了。这个过渡期可以是六年,也可以是七年、八年甚至更长,在过渡期内,公路管理机关继续征收养路费,尽管有违《公路法》规定的“依法征税”原则,你却很难说他们是在“违法征收”。从这个意义上讲,《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一文的分析并不十分准确,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十分可靠的。

  然而,我们却必须承认,这篇文章不能算是假新闻,相反,它提出的问题是真实的、富于价值的。从1994年起,有关部门就正式提出了开征燃油税的动议,十多年来,燃油税有时甚至到了“呼之欲出”的地步,为何时至今日仍然“千呼万唤不出来”?盖因燃油税一旦出台,公路管理部门将失去很大一块资金管理的权限和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所以他们一直对“费改税”很不感冒,而“正在加紧制定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看来,燃油税的出台正是好事多磨,还需要人们耐心等待……

  一篇“养路费违法征收六年”的报道,引来一场不大不小的“虚惊”。平心而论,这不能过多地怪罪于媒体的失误,也不能归因于公众的敏感,而是突出反映了中国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艰难与尴尬。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