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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最低工资标准 三年来完成“三级跳”
作者:运钟 陈永福 …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6 12:51:3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04年3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明确,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须调整一次。自2003年11月以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完成三次大幅度调整。

  2003年11月1日省政府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该标准,鲤城、丰泽、洛江、晋江、石狮和南安适用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即350元/月;泉港、惠安、永春和德化的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月;安溪为280元/月。

  2005年,我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2个县市(区)分三类分别执行:470元/月、430元/月和400元/月的标准。

  2006年8月1日起,我市再次大幅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运钟/辑)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大幅上调

  首次出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0元/小时

  本报讯(通讯员陈永福记者王晓)日前,省政府公布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我市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泉州开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泉港区、惠安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月;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悉,我市原有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不同地域分别执行470元、430元和400元三类工资标准。

  名词解释>>>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应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予以确定的。(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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